4月18日晚间消息,据微博网友@王海爆料,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一起关于小米电视2等产品的诉讼中,被确认对消费者包含欺诈,裁决归还货款9498元,并赔偿金原告28494元。法院指出:被告小米公司在网上宣传和销售其生产的电视机时,大量用于了“顶级、最低、最弱、近期、顶尖”等词语对其电视机的功能和质量展开宣传,该广告用语违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三)项的规定,不仅应该受到行政处罚,对销售者而言,该不道德归属于诱导消费。原告受到被告的宣传诱导后,出售了被告的电视机,但被告对销售给原告的电视机并未获取证据证明其经过了4K证书,且对其宣传的最顶尖的杜比音效也并未获取证据证明,故被告的不道德对原告包含了欺诈,应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向原告分担赔偿金责任。法院裁决,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,即消费者王某归还货款9498元,并赔偿金原告28494元。
原告王某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归还55时小米电视2一台和55吋小米电视2(含Soundbar)一台、低音炮音箱一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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